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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台灣海洋大學郵件管理辦法

 

第一條 為有效處理本校之郵件、包裹,特定訂本辦法。
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郵件為公務性質之郵件,凡私人郵件不在處理範圍內。

第三條 一般郵件(平信、印刷、限時)投遞於收發室外開放式單位信箱,由各單位取回分發。

第四條 掛號郵件登錄於電腦中,並列印出簽收單由各單位簽收後領回轉發;並於網頁上提供查詢。

第五條 郵局及各貨運公司運送之包裹,登錄於電腦中,並列印出簽收單由各單位公告通知收件人至收發室領取,並於網頁上提供查詢。

第六條 快遞及宅急便之郵件及包裹為戶對戶配送,應由個人親自收件,收發室不代為收件,收發室提供本校平面圖以利其配送。

第七條 包裹於公告日起14日內未領取者,將退回原寄件者。

第八條 查無收件單位或收件人之郵件將公告於網頁招領,收件者應於公告日起10日內,憑證件至文書組領取,逾期招領者,郵件將退回原寄件者。

第九條 為避免郵件盜領,領取郵件時,必須出示證件(學生證或身分證),否則不予領件。

第十條 離職之教職員工、畢業生及退學生之郵件,由其所屬單位或系所處理,如需退回者由各單位註明清楚原因並蓋其單位章,由收發室協助處理。

第十一條 凡用本校地址(信封)寄出之郵件,請加註單位或系所名稱及寄件人姓名以利退郵時送達。

第十二條 有國外書信往來者,請將中英文姓名(加註單位)送收發室備查以利郵件投遞。

第十三條 嚴禁學生代領時拆閱他人信件,如違反規定,送交學務處議處。

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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