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更新日期114/9/5)
*依本校114年5月6日113 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「房屋修繕及維護費」之具體措施,內容如下:「凡屬各院系所管理空間內之修繕案, 除教室、廁所、結構安全及公共區域等項目外,其餘修繕案應由該院系所自籌支應10%費用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