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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物品管理

財物分類,係就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使用之財物與物品,為合理之區劃與分類,以加強財物管理,便利財物統計。

一、財物之定義:

所稱財物,乃財產及物品之總稱,其中:

(一)財產:包括供使用土地、土地改良物、房屋建築及設備、暨金額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、交通及運輸設備、什項設備,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。

(二)物品:係不屬於財產之設備、用具,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。

二、財物之編號:

係就財產及物品分別為之,其中,財產分為土地及土地改良物、房屋建築及設備、機械及設備、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六大類,物品分為非消耗品、消耗用品二類。

分類 類別 名   稱 說            明
財產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
  • 土地由保管組集中管理。
  • 土地改良物及房屋建築等不動產則由各單位依權責管理。
房屋建築及設備
機械及設備
  • 屬動產,每件金額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。
  • 圖書館之圖書由圖書館登錄、管理。
交通及運輸設備
什項設備
物品 非消耗品 每件金額未達一萬元或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之設備、用具。
消耗用品 消耗性物品。
財產 無形資產 電腦軟體等。

三、財產之使用年限:

(一)各別財產之使用年限,係就全新者,估計其在正常使用情形下之最低使用年限。

(二)若已達使用年限,財產仍可繼續使用者,應延後辦理報廢。

(三)如因個別情況,未達最低使用年限,財產損壞不堪修復使用,可依實際損壞情形,按規定程序辦理報廢。

四、詳細規定,請參閱 財物標準分類

五、其他相關資訊:

       請參閱其他相關法規資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