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物分類,係就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使用之財物與物品,為合理之區劃與分類,以加強財物管理,便利財物統計。
一、財物之定義:
所稱財物,乃財產及物品之總稱,其中:
(一)財產:包括供使用土地、土地改良物、房屋建築及設備、暨金額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、交通及運輸設備、什項設備,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。
(二)物品:係不屬於財產之設備、用具,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。
二、財物之編號:
係就財產及物品分別為之,其中,財產分為土地及土地改良物、房屋建築及設備、機械及設備、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六大類,物品分為非消耗品、消耗用品二類。
分類 | 類別 | 名 稱 | 說 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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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 | 一 |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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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| 房屋建築及設備 | ||
三 | 機械及設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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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| 交通及運輸設備 | ||
五 | 什項設備 | ||
物品 | 六 | 非消耗品 | 每件金額未達一萬元或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之設備、用具。 |
七 | 消耗用品 | 消耗性物品。 | |
財產 | 八 | 無形資產 | 電腦軟體、著作權、專利權等。 |
三、財產之使用年限:
(一)各別財產之使用年限,係就全新者,估計其在正常使用情形下之最低使用年限。
(二)若已達使用年限,財產仍可繼續使用者,應延後辦理報廢。
(三)如因個別情況,未達最低使用年限,財產損壞不堪修復使用,可依實際損壞情形,按規定程序辦理報廢。
四、詳細規定,請參閱 財物標準分類
五、其他相關資訊:
請參閱其他相關法規資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