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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列帳相關定義及注意事項

財產列帳相關定義及注意事項

類別 定義 備註
財產 包括供使用土地、土地改良物、房屋建築及設備、暨金額一萬元(含)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、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,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。 核銷時除於經管人欄位核章外,並於該欄註記及告知使用人。各類財產分類及最低使用年限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辦理。
非消耗品 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,或使用年限達二年之設備、用品,且其物品質料堅固,不易損耗者,如事務用具、餐飲用具、陳設用具等。 核銷時除於經管人欄位核章外,並於該欄註記及告知使用人。
消耗品 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,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、用品,且其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,如事務用品、紙張用品、衛生用品等。 經管人欄位無需核章,不需列財產帳管理,但仍請各申購單位做好內部控管,自行管理耗品用量且適當存置,請勿不當使用導致耗品提前損耗,並請勿做不當處置(如隨意棄置、移轉非相關人員使用等)。
軟體 係指電腦程式及電腦程式之存放媒體。 非屬(有形)財產帳,另列無形資產。

 

法源依據:「國有財產法」、「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」、「物品管理手冊」、「政府所屬各級行政機關電腦軟體管理作業要點」之相關規定

註1: 前述表格分類方式,不以經費來源為限,意即經費來源(設備費或業務費…等)並非本組列帳之依據,惟各經費核銷皆有其相關規定,亦有購置財物之範圍限制,若各單位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會計室或計畫申請單位。
註2: 上述表格之金額係以購置整套設備之單價為基準;另若屬功能擴增、效能增大或年限延長等單元增購或大修性質,則以原設備增值方式入財產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