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產列帳相關定義及注意事項
類別 | 定義 | 備註 |
財產 |
●供使用土地、土地改良物、房屋建築及設備、暨金額一萬元(含)以上且使用年限達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、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。
●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|
●核銷時於財管系統填製並印出財產增加單(一式三聯),使用單位核章併相關核銷憑證送保管組審核。
●由保管組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財產分類及最低使用年限辦理。
|
非消耗品 |
●金額未達一萬元(即9,999元以下)且其質料堅固,不易損耗,使用年限達二年者。
●如事務用具、餐飲用具、陳設用具等。
|
●核銷時於財管系統填製並印出非消耗品增加單(一式三聯),使用單位核章併相關核銷憑證送保管組審核。
●由保管組參照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財產分類及最低使用年限辦理。
|
非消耗品 自行列管 |
●金額未達伍仟元(即4,999元以下) 且其質料堅固,不易損耗,使用年限達二年者。
●如事務用具、餐飲用具、陳設用具等。
|
●核銷時於財管系統登錄非消耗品自行列管,於相關核銷憑證註明財產編號(無需列印紙本增加單)送保管組審核。(自113年10月11日起施行)
●參照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財產分類,簡化歸納為8類並酌減使用年限。
|
消耗品 |
該物品經使用後,即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,例:事務用品、紙張用品、衛生用品等。
|
●銷核時免會辦保管組,不需列財產帳管理。
●由使用單位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頒物品管理手冊第三章第20點注意事項妥為保管。
|
軟體 |
●係指電腦程式、電腦程式之編輯或存放媒體、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歸屬之,含購買、租賃/授權之使用年限達兩年以上者。
|
●核銷時於財管系統填製並印出無形資產增加單(一式三聯),使用單位核章併相關核銷憑證送保管組審核。
|
法源依據:「國有財產法」、「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」、「物品管理手冊」、「政府所屬各級行政機關電腦軟體管理作業要點」之相關規定
註1: | 前述表格分類方式,不以經費來源為限,意即經費來源(設備費或業務費…等)並非本組列帳之依據,惟各經費核銷皆有其相關規定,亦有購置財物之範圍限制,若各單位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會計室或計畫申請單位。 |
註2: | 上述表格之金額係以購置整套設備之單價為基準;另若屬功能擴增、效能增大或年限延長等單元增購或大修性質,則以原設備增值方式入財產帳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