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職務宿舍自治公約
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25 日訂定
第一條 本公約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九編宿舍管理規定辦理 。
第二條 各住戶均有共同維護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之義務與責任。
第三條 樓下住戶頂端之水電管道不通或破損,如需樓上住戶協助修理時,樓上住 戶不得拒絕。
第四條 宿舍內不得擅自接用電線,以策安全。
第五條 宿舍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,如經查覺,依法處理
第六條 宿舍內嚴禁酗酒、賭博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。
第七條 宿舍內公有水電、衛生、瓦斯及安全設備等,應共同愛惜使用。
第八條 遇颱風、地震、空襲、火警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,得由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 採取緊急措施,以策公共安全。
第九條 對講機有人按鈴時,應詢問清楚再予開門,以免宵小混入,影響全樓安全。
第十條 各住戶以不飼養牲畜、寵物為原則,如必須飼養者,以不妨礙公共安寧
第十一條 使用電視及音響設備應控制音量,不得妨礙鄰居安寧。
第十二條 進出公共大門,勿讓陌生人乘機混入,務必請其按照使用對講機之程序進入。
第十三條 私人物品以不放置於公共設施地區 ( 如樓梯間、防火巷、公用大門、走道、 妨礙通行為限。
第十四條 果皮及垃圾勿由窗口或陽台丟下,以重公共衛生,並策安全。
第十五條 深夜應酬,應注意不妨礙鄰居安寧為原則。
第十六條 夜間或午睡時間,住戶搬移物品勿重力拖拉,或敲打牆壁及物件,以免發出噪音妨礙鄰居安寧。
第十七條 屋頂電視天線及公共設施 ( 水塔、水錶等 ) 如需修理時,頂樓住戶不得拒絕,管線鋪設需整齊,不得妨礙通行。
第十八條 公共事務之意見,以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多數意見為準,不可堅持己 見,以免影響團結合作及妨礙公共事務之推行。
第十九條 各住戶應發揮守望相助之美德,共同建立一融融樂樂、安適美滿之大家庭。
第二十條 借用人違反本公約之規定者,喪失其借用之權利。
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有關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