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職務宿舍修繕要點
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「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」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校長核定
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「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」會議修訂通過
教育部103年4月7日臺教秘(一)字第1030035019函核定
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海總保字第1030005833號令發布
一、 為明確執行宿舍修繕維護工作,特依行政院頒布之宿舍管理手冊,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新戶遷入前,可向總務處申請基本維修,整修以房舍整齊、清潔、能正常使用為原則。
三、 有關房屋結構部份包括屋頂、牆面及管線滲漏、樑柱門窗變形損壞等,由營繕組負責維修。
四、 本宿舍之一般修繕,由宿舍管理費支用為原則,惟於遷出時,應維持現狀不得要求任何補償。
五、 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,應負善良管理之責,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向學校借用之家具應妥善維護,如已達不能使用狀況時,應向總務處保管組辦理報廢手續。
六、 房屋結構、管線、隔間內外觀不得自行修改,頂樓陽台及房舍周邊不得自行加蓋。
七、 本校除每年定期檢查修繕外,借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,應填具職務宿舍修繕申請單(格式如附件一)送保管組辦理。
八、 如有重大維修,學校應先與住戶協商。
九、本要點經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通過,簽請校長同意及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核定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