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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先採購

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生產物品及服務說明

一、 依據內政部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」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訂定「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」,規定各義務採購單位採購該法第三條第一項、第二項所定物品與服務項目,年度應達 5%之比率。各義務採購單位應將執行採購項目、總金額等資訊登載於內政部「義務採購單位網路資訊平台系統」年度執行成效未達5 %者,除應敘明理由與檢討成效外,亦將受到懲處。
二、 本校各單位若採購所提供之所定物品與服務項目時,屬『印刷類』者(逾15萬元除外),各單位應依規定優先向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」採購,其他類別如『食品(便當、餐盒)類』、『清潔服務類』及『洗衣服務類』等,亦請配合法令及及扶助弱勢之社會責任率先採購之。
 

 ➡ 有關執行優採,本校各單位應行配合之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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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120105更新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