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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採購(最低標)

【常用的招標方式 作業流程圖】
未達公告金額公開取得 (採購金額新臺幣150,001~1,499,999元)

公開招標 (採購金額新臺幣1,500,000元以上)

限制性招標 (採購金額新臺幣150,001元以上)

 

 💡  最低標決標 程序說明 (藍字部分由請購單位辦理)
一、 【請購作業
 1. 確認預算來源、科目及金額。
 2. 洽廠商詢價取得估價單。
 3. 確認採購所需之規格、交貨條件、付款條件及其他履約必要條件。
 4. 填具 請購單 或 請購簽 ,檢附估價單、招標規範、相關簽呈等文件辦理請購。
 5. 請購案核定後連同上列文件移送事務組,規格需求文件 請E-mail 採購承辦人 

 

二、 【招標階段
 1. 研擬招標文件後陳核。
 2. 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招標公告(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徵求者免)。
 3. 通知相關單位開標時間及地點。

 

三、 【開標/決標作業】
 1. 廠商資格審查。(部分案件由請購單位共同審查)
 2. 廠商規格審查。
 3. 議約(限制性招標適用)、議價或比價,宣布決標或廢標,製作紀錄。

 

四、 【履約管理】
 1. 決標後,請購單位應與得標廠商保持聯繫,確認廠商履約無慮。
 2. 廠商履約有慮,請儘快與事務組或有關單位聯繫,俾尋求解決方案。

 

五、 【契約變更】或 【展延履約期限】(無則免)
 1. 契約變更包含原契約標的之規格、數量、價格或契約條款之變更,包括追加契約之外之新增工作項目。
  狀況一、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:
(1)本校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。
(2)除契約另有規定外,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本校提出契約標的、價金、履約期限、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。
(3)廠商於本校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,不得自行變更契約。
(4)除本校另有請求者外,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。
  狀況二、廠商要求變更契約:
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,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廠商得敘明理由,檢附「規格、功能、效益及價格比較表」,徵得本校書面同意後,以其他規格、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。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。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,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。
(1)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。
(2)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。
(3)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。
(4)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。
 2. 展延履約期限:履約期限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,得延長之,但應由請購單位敘明其「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」之原因及所擬展延日數之分析。
 3. 無論是本校主動提出或廠商要求上列變更,請購單位均應敘明理由,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核,奉准後簽呈請影送事務組辦理後續作業。
 4. 涉及金額變更,另須辦理議價,決標後製作議價紀錄。

 

六、 【交貨、安裝及測試】
 1. 貨到學校,請購單位索取到貨單,點收無誤後簽註收貨時間及學校收貨人簽名。
 2. 任何設備採購如未事先聲明核准,交貨驗收都應為新品。
 3. 檢查廠商交貨之數量、廠牌、規格、型號等是否符合契約(招標規範/規格書)規定,若不符除非是契約許可得專簽變更,否則應要求廠商即時改進。
 4. 招標規範/規格書如規定下列事項者,應辦理如下:
  (1)要求廠商提交相關試驗報告或證明文件者,應審核文件是否符合契約規定,文件如為外文,請提供中文譯本或加註中文名稱。
  (2)廠商須負責設備安裝及測試者,完成後應出具安裝測試報告(加註完成日期)。
  (3)廠商須辦理教育訓練者,完成後應出具教育訓練證明(加註辦理日期及時數)。
  以上文件應由請購人確認無誤後簽名。
 5. 廠商履約完成,盡速通知事務組辦理驗收。

 

七、 【驗收】
 1. 事務組通知主驗人、監辦單位(主計室)、會辦單位(保管組)會同驗收。
 2. 請購人如需廠商到場配合驗收,請自行通知。
 3. 驗收時請購之設備應陳列於現場,並能運作測試狀態,驗收主持人逐一或抽點設備,依據規格指定測試項目。
 4. 製作驗收紀錄,相關單位簽名。
 5. 驗收不合格時,廠商應於驗收主持人指定限期內完成改善,改善完成通知事務組排定複驗。

 

八、 【付款】
 1. 驗收紀錄核准後,事務組通知廠商提送發票或收據請款。
 2. 核銷文件陳核。
 3. 憑證核准後送主計室辦理付款作業。

 

(1120105更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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