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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之環境相關領域課程採計注意事項,如說明,請查照。

說明:

  1. 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(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)第4條規定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:
    *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,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、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,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個學分以上,其中包含3個核心科目6個學分以上者,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。
    *前款24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18個學分以上者,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。
  2. 為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及審查作業得以順利進行,惠請注意下列事項:
    *前揭規定所提之「環境相關領域課程」,環保署已公告於環訓所官網(https://www.epa.gov.tw/training/;路徑:首頁>環境教育認證>下載專區>專業領域得採計課程學分)或可於環境教育認證系統查詢(https://neecs.epa.gov.tw/; 首頁 > 我要上課> 專領域課程查詢)。
    *倘申請者在校所修習課程未列入環保署核定之環境相關領域課程,擬採自訂課程方式新增申請時,應併同檢附該課程之課程大綱或相關佐證資料,俾利送委員審核。
    *其他申請注意事項請參閱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及附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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