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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財產附加贈品是否應隨同購置財產登帳事宜

 

  1. 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16日臺教秘(一)字第1050161072號函辦理。
  2. 各機關採購財產,廠商另提供相同或不同品項財產作為回饋,其購置或回饋之財產登帳方式,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,動產應按原價計價,但原價無法查明者,由管理機關估定之。固定價格決標,廠商所提供之回饋物價金理宜包含於該固定價格內,爰如係相同品項,併入平均分攤總價列帳,如係不同品項,則由機關估定價值併入分攤總價計算。
  3. 搭配電信業者提供之優惠專案取得之行動電話機,應由機關直接以取得之優惠價格列帳。

台財產署接字第10430001180號
台教秘(一)字第1050161072號
台財產署接字第105003456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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