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| 借用人填具『場地外借申請單(1130510版)』,向事務組提出申請。 |
2. | 事務組受理會辦場地管理單位同意,陳奉校長核定。 |
3. | 借用人持外借申請單至出納組(現金繳納)繳納場租費及保證金,出納組擲給『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』,並於申請單”繳費”欄位簽章註記相關費用收迄。 |
☆申請人應於使用日3天前繳清費用方可進場,並請依規定使用。(詳下方法令規章) ☆場地外借收費標準表(自106年4月13日起適用) |
取消借用:應於使用日3天前通知事務組,已繳之費用無息退還。
申退保證金:申請人檢具原保證金收據正本及外借申請單,送事務組辦理。 本組將依場地管理單位管控『場地使用紀錄』,有無場地破壞或未清理復原之情形核退。
【法令規章】
公共場地及設施管理借用要點
會議室使用規則
【聯絡窗口】☎1114 卓小姐 教職員聯誼廳請洽☎1113李先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