單房間職務宿舍管理要點

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管理要點

82年8月5日行政會議通過

 94年12月23日「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」會議修訂通過

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校長核定

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「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」會議修訂通過

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校長核定

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「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」會議修訂通過

教育部103年104月7日臺教秘(一)字第1030035019函核定

中華民國年104月11日海總保字第1030005833號令發布

一、為辦理本校單房間職務宿舍(以下簡稱本宿舍)之借用與管理事宜,依行政院頒布之宿舍管理手冊訂定本要點,本要點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有關之規定。

二、本校編制內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,得申請借用本宿舍:

(一)  本人戶籍不在基隆市、臺北市或新北市者。

(二)  有眷而未隨居任所,且其全戶戶籍不在基隆市、臺北市或新北市者。

(三)  曾獲政府輔助、補助、安置或承購座落基隆市、臺北市或新北市以外之住宅且符合前一、二款規定者。

若有特殊情況經簽請校長核准者,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。

三、申請借用宿舍,依下列規定辦理:

(一)借用人應先填具申請單(請上網下載)並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(三個月內)。

(二)由保管組會同人事單位依下列標準審核積點,依序列入宿舍之登記冊內:

1.職等:簡任七點、薦任五點、 委任三點。

2.職務:主管六點、非主管三點。

3.年資:服務公職一年一點。年資未滿一年,惟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。

4.身心障礙等級:借用人如為身心障礙者,輕度一點、中度二點、重度三點。

前項積點較高者得優先依序借用,積點相同以抽籤方式決定之。該次登記未借用者,不保留其順序。

四、借用宿舍經核定後,保管組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,借用人接獲通知後,應在15日內與本校簽訂宿舍借用契約、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校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,未依限遷入者,以放棄論。

前項借用契約,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、借用期間、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。所需公證費用,由借用人負擔。

五、本宿舍借用期間,以借用人任職本校期間為限。借用人因不符合第二點規定、或借用人調職、離職、停職、留職停薪、退休或獲得輔助、補助、安置或承購座落於基隆市、臺北市或新北市之住宅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在三個月內遷出;受撤職、休職或免職處分時,應在一個月內遷出;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,不在此限。屆期不遷出者,應逕受強制執行;其為現職人員者,並應議處。

六、借用人應實際居住,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(分)租、轉借、調換、轉讓、增建、改建、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。

經查明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時,應即終止借用契約,並責令搬遷,該借用人在本校不得再請借宿舍。

七、借用人因出國、進修,超過半年者,應先行遷讓,交還宿舍;返校任職時,視需要申請,得優先借用。拒不遷讓者,除強制收回外,並應議處。

借用人借調期間經校長同意,得就本校與借調機關宿舍擇一借用。

八、宿舍使用情形,本校應依規定派員調查,借用人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
借用人違反有關規定者,應即終止借用契約,並責令搬遷。其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,有關人員應予議處。

九、本宿舍內必備之傢俱由學校依規定種類、數量予以供借,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。

借用人得按本校供應設備及家具種類、數量,填具設備及家具借用申請單,送保管組登記後,撥交借用人簽收。

借用人搬離宿舍時,應通知保管組,並將所借宿舍、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。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,應依規定賠償。

十、宿舍之修繕由借用人依本校職務宿舍繕要點辦理。

十一、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本校得終止借用契約,借用人應配合校方通知搬遷:

(一)   倒塌、毀損致不堪居住。

(二)   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。

(三)   用途變更、用途廢止、管理機關變更等。

(四)   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,管理機關須收回時。

十二、依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」規定,借用人之眷屬居住公有宿舍者,本校應按月扣回借用人房租津貼數額;但眷屬未住公有宿舍,而借用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校長核准借住者,免扣繳房租津貼。

十三、宿舍管理費及水電費等費用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;水電費、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由出納組按月自薪資扣繳;上述收費依本校職務宿舍收費 標準收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