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管理要點

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管理要點

中華民國89年1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89年10月5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
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「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」會議修訂通過

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校長核定

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「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」會議修訂通過

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校長核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「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」會議修訂通過

教育部103年4月7日臺教秘(一)字第1030035019函核定

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海總保字第1030005833號令發布

一、 為辦理本校多房間職務宿舍(以下簡稱本宿舍)之借用與管理事宜,特依行政院頒布之宿舍管理手冊訂定本要點,本要點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有關之規定。

二、 本校編制內人員有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,且本人及配偶未曾獲政府輔助、補助、安置或承購座落於基隆市、臺北市或新北市之住宅且全戶戶籍不在基隆市、臺北市或新北市者,得借用本宿舍。

借用人經獲政府輔助、補助、安置或承購座落於基隆市、臺北市或新北市之住宅,其原住宿舍應於辦妥貸款後三個月內騰空,並交本校依規定處理。

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,借用首長宿舍或本宿舍,以一戶為限。

三、 宿舍借用期間,自簽訂借用契約之日起三年,期滿後若無人登記借用,得續借。

四、 申請借用宿舍,依下列規定辦理:

(一)借用人應先填具申請單(請上網下載)並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。

(二)由保管組會同人事單位依下列標準審核積點,依序列入宿舍之登記冊內:

1. 職等:簡任七點、薦任五點、 委任三點。

2.職務:主管六點、非主管三點。

3.眷口:每一眷口二點,最多以十點為限。

4.年資:服務公職一年一點。年資未滿一年,惟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。

5.身心障礙等級:本人或隨居任所之眷屬如為身心障礙者,每人輕度一點、中度二點、重度三點。

前款積點較高者得優先依序借用,積點相同以抽籤方式決定之。該次登記未借用者,不保留其順序。

(三)借用人因配偶死亡、離異,或另無其他扶養親屬隨住任所者,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。

五、 借用宿舍經核定後,保管組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,借用人接獲通知後,應在15日內與本校簽訂宿舍借用契約、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校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,未依限遷入者,以放棄論。

前項借用契約,應載明所借宿舍之範圍、借用期間、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。所需公證費用,由借用人負擔。

 

六、 依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」規定,本校應按月扣回借用人房租津貼數額。

宿舍管理費及水電燃料費等費用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;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由出納組按月自薪資扣繳;上述收費依本校職務宿舍收費標準收取。

七、 借用人應於遷入宿舍後一個月內將共同居住人之戶籍遷入,並檢附戶籍謄本送保管組存證。

八、 借用人應實際居住,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(分)租、轉借、調換、轉讓、增建、改建、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。

經查明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時,應即終止借用契約,並責令搬遷,該借用人在本校不得再請借宿舍。

九、 本宿舍之修繕由借用人依本校職務宿舍修繕要點辦理。

十、 借用人調職、離職、停職、留職停薪、退休或獲得輔助、補助、安置或承購座落於基隆市、臺北市或新北市之住宅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在三個月內遷出;受撤職、休職或免職處分時,應在一個月內遷出;在職期間亡故時,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。

但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,不在此限。

違反前項規定,屆期不遷出者,應逕受強制執行;其為現職人員者,並應議處。

借調期間經校長同意,得就本校與借調機關宿舍擇一借用。

十一、借用人遷出時應將宿舍點交保管組,如有毀損應負賠償或修繕之責。

十二、借用人或其遺族逾期不交還借用之宿舍時,應逕受強制執行。

十三、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本校得終止借用契約,借用人應配合校方通知搬遷:

(一)倒塌、毀損致不堪居住。

(二)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本校發展需要而拆除。

(三)用途變更、用途廢止、管理機關變更等。

(四)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,本校須收回時。

十四、宿舍使用情形,本校應經常派員調查,借用人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
借用人違反有關規定者,應即終止借用契約,並責令搬遷。其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,有關人員應予議處。

十五、本要點經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通過,簽請校長同意及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。